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江蘇小廚娘餐飲管理有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廚娘餐飲公司”)訴周某、南京市浦口區某飯店、南京市浦口區某餐廳、南京市雨花臺區某餐廳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四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至此,國浩律師代理小廚娘餐飲公司取得勝訴判決,索賠金額209.2萬元獲全額支持。
案情概述
小廚娘餐飲公司系江蘇省大型連鎖餐飲企業,在南京市有超過30家門店,擁有 “小廚娘”相關的文字、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2017年,小廚娘餐飲公司發現被告周某于2014年3月14日申請注冊“金陵小廚娘”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并于2015年4月21日獲準注冊。2017年5月,小廚娘餐飲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對爭議商標申請宣告無效。2018年5月,商評委裁定宣告爭議商標在餐廳、飯店等服務上無效。
隨后,周某因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周某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行政訴訟證據材料中代理律師發現周某自認在江蘇省南京市共開設三家“金陵小廚娘”餐廳,且三家餐廳均處于經營狀態。國浩律師作為小廚娘餐飲公司行政訴訟的代理人,實地走訪被告餐廳,并發現三家餐廳在店鋪門頭、指示牌、菜單、員工工作服上等多處突出使用“小廚娘”標識。同時發現三家餐廳在多個網絡平臺中也使用“金陵小廚娘”標識,為及時維護合法權益,避免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在爭議商標無效行政訴訟尚未作出終審判決前,小廚娘餐飲公司決定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律師工作
四被告以待爭議商標行政訴訟二審判決尚未作出申請中止民事訴訟,并主張本案涉及兩個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其不構成侵權。
國浩律師認為本案無需中止審理,且不侵權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司法解釋中關于兩個注冊商標之間沖突的處理規則,應限于合法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對于有違誠信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應不適用該條。本案中,在周某2014年申請“金陵小廚娘”爭議商標時,小廚娘餐飲公司及權利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申請和許可使用行為明顯具有攀附“小廚娘”商譽的惡意。其次,被告使用“金陵小廚娘”爭議商標標識從事餐飲經營的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獲準注冊的時間,該期間的使用行為毫無疑義構成商標侵權。再次,一種構成對在先民事權利侵犯的行為,除非法律另有明確例外性規定,不能因獲得某種形式上、程序上所謂的合法授權而改變其侵權行為的性質。爭議商標獲準注冊后的使用行為同樣構成侵權。國浩律師意見得到法院采納,在行政訴訟二審判決未作出前如期開庭審理。
最終賠償金額由于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獲得每家店鋪準確的銷售數據。國浩律師結合餐飲行業特點,根據三被告餐廳面積推算餐位數、客流量、人均消費金額、營業額、行業平均利潤率、品牌貢獻度等因素估算三店鋪侵權獲利遠超200萬元。據此主張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9.2萬元。
判決結果
2019年12月12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全額支持原告索賠金額。在民事侵權案件一審判決作出前一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爭議商標行政訴訟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周某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6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民事侵權訴訟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四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