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國浩深圳辦公室謝湘輝律師團隊代理的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訴深圳微源碼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聯合發展有限公司、侯團增(以下合稱“被訴各方”)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定被訴各方共同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對騰訊公司微信服務及其商譽造成了干擾和損害,遂駁回了被訴各方的所有上訴請求,維持500萬元的判賠。
2016年初,騰訊公司發現,深圳微源碼軟件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一款名為“數據精靈”的軟件,配合其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軟件、天下游軟件(上述三款軟件以“數據精靈”軟件包的形式在網絡上供公眾付費下載),可以在手機終端實現騰訊公司微信軟件服務不具有的“定點暴力加粉、公眾號圖文回復、關鍵詞回復、一鍵點贊和評論、通訊錄好友群發、微信群自動回復、定點搖一搖、微信群好友一鍵添加、微信群自動推廣、多賬號自由切換、通訊錄好友群發、微信群群發、朋友圈內容一鍵轉發”十三項特殊功能;這十三項特殊功能與騰訊公司正版微信軟件形成交互關系,干擾了微信軟件服務的運行數據,破壞了微信軟件服務的系統運營環境和商業模式,侵害了騰訊公司的正當合法權利。鑒此,騰訊公司遂委托國浩深圳辦公室謝湘輝律師團隊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各方提供、運營數據精靈軟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并幾乎全額支持了騰訊公司關于損害賠償的主張。
被訴各方不服,遂提起上訴。在二審代理過程中,國浩代理律師圍繞雙方是否具有競爭關系、被訴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訴各方是否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以及一審判賠的合理性等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通過口頭和書面的方式向法庭充分闡釋了己方觀點,并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類似案例,以供法庭參考。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國浩代理律師的意見,依法認定被訴各方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了全部上訴請求,維持500萬元的判賠。
本案是法院首次在全國有影響的案件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有關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破壞其他經營者服務正常運營的行為的規定,對破壞微信運營環境的行為作出侵權的認定,并作出高額判賠,在同類案件中具有指導意義,對律師代理類似案件具有極高的借鑒意義。
國浩深圳辦合伙人謝湘輝,律師盧萍、郝朋宇為騰訊公司提供了專業細致的法律服務。相關律師在知識產權、民商事訴訟仲裁、金融糾紛解決、房地產開發與轉讓、建設工程等領域具有豐富的爭議解決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