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報2006-08-28
靠吹噓獲取委托人信任;跟委托人不簽書面委托合同或不開正規發票……少數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之處,法官應該通過何種途徑和律師進行溝通?
記者日前從市律師協會了解到,本市律師與法官不正當交往的“后門”被堵死,而法院和律協交流的“前門”正在敞開,雙方將形成良性的互動機制。今后,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法官在裁判過程中的違規操作,都將通過特定的渠道進行交流。
組織上多往來
私下里慎交往
不久前,市第二中級法院就本市少數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之處,向市律師協會發出司法建議書。市律協領導收到建議書后及時復函,表示針對法院的建議,將重點采取5項措施。目前,一部分措施已經在實施過程中。
其實,市二中院發出的司法建議書是法院和律協共同打造法律職業共同體、建立良性互動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于法律職業的原因,法官和律師必然發生接觸,形成一定的相互關系。雙方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對獨立又互相監督。然而,少數律師為了尋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當事人的裁判結果,對法官進行拉攏、賄賂;而少數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權”辦“關系案”、“人情案”和“金錢案”。這種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敗壞法官和律師的形象,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官與律師應該組織上多往來,私下里慎交往。我們應該建立法院與律協的良性互動機制,這是打造職業共同體、維護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市律師協會會長呂紅兵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法官和律師的交往是很敏感的,要謹慎。兩者之間的關系既是統一的又是矛盾的,所謂統一,就是法官和律師共同為維護司法公正而努力;所謂矛盾,就是律師不能影響法官的司法公正。我們把‘后門’堵死,就得把‘前門’打開,‘前門’不開,必有‘后門’。因此,市二中院發給律協的司法建議書是促進我們提高律師隊伍素質的一種有效方式。”
目前,市高級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級法院經常就律師身上發生的問題,從保護律師隊伍角度出發,和律協建立經常性的溝通。市高級法院院長滕一龍在今年8月初還專程來到市律協召開座談會,雙方就律師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的難題和困惑進行交流。
五項措施出臺提升律師隊伍素質
來自市第二中級法院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隨著本市法律服務行業的不斷發展,律師服務糾紛也正呈現出不斷攀升的趨勢。在84件律師服務糾紛中,律師事務所勝訴或基本勝訴的55件,占65?48%。這表明大多數律師服務糾紛中律師在法律上并無過錯,也表明一旦糾紛涉訟,律師在法律和證據上較委托人更具專業優勢。
在市二中院發出的司法建議書中,本市少數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存在一些不規范之處。
比如,有委托人稱在合同中雖未明確有關事項,但律師在訂約時對有關事項曾作出承諾,而律師事務所則不承認律師的口頭承諾。對于這類糾紛,如雙方約定不明,法院可作出對律師事務所不利的裁決。
又比如,少數律師利用代辦事務暗中“抽頭”取利。如一律師在代理一起醫療事故糾紛中收取委托人鑒定費7000元,但經證實只需2000元,法院判該律師將多拿的錢全部退還。
市律協對上述現象高度重視,結合市二中院的司法建議書,市律師協會將抓好以下工作:
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榮辱觀教育,在廣大律師中樹立正確的服務觀、執業觀,發揚“誠實守信”的執業精神;
結合新出臺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推動市司法局、市物價局制訂符合上海實際的具體實施辦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業懲戒功能及對收費爭議的調處功能,重點規范風險代理服務收費;
加強行風建設,整理、完善各項律師執業的指導性規范,制訂新的律師執業業務指引,特別是非訟業務的執業指引。目前對已有的40余件律師執業的指導性規范“與時俱進”地修改;
加強律所內部管理的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各類訴訟業務和常見非訟業務的律師服務合同文本,并編撰紀律處分案例匯編等,結合二中院指出的問題發布律師執業警示;
進一步動員上海律師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公益服務的力度,提高為普通百姓服務的質量,并完善律師參與法律援助、社區服務和公益服務的激勵與補助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