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道/法制日報2006-12-24
2006年12月4日,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宣偉華、徐少輝律師從哈爾濱中院執行局一次性領取了執行款907萬元。至此,有著“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之稱的“大慶聯誼案”,在經歷近5年的起訴、上訴、執行等民事程序后,終于劃上了句號。這是迄今為止全國惟一一例從起訴到立案、從立案受理到開庭判決、再從判決到執行,一路走完全部訴訟程序的證券民事賠償案。按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的話來說,可以想象,在幾十年以后如果有人撰寫中國證券法史的話,該案以及它的代理律師都將是不可或缺的。
民事訴訟艱難推進
2000年3月31日,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慶聯誼)存在欺詐上市、1997年年報虛假陳述行為;申銀萬國證券有限公司(下稱申銀萬國)作為大慶聯誼的主承銷商,在為大慶聯誼編制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時,對有關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未作認真核查,致使申報材料含有重大虛假信息;為大慶聯誼公司上市提供審計的哈爾濱會計師事務所為大慶聯誼出具了內容虛假的審計意見書。
當時,由于中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尚未建立,投資者的損失沒能及時得到賠償。直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受理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1·15通知”),正式打開司法受理民事賠償的大門。
通知頒布后,國浩律師集團的郭鋒、宣偉華律師分別在北京和上海接受了共679名投資者的委托,于2002年3月29日,以共同訴訟方式起訴大慶聯誼,要求其承擔因虛假陳述、欺詐上市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訴訟標的2000多萬元,同時要求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而使該案成為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
訴狀中涉及被告共15個,其中第一被告是大慶聯誼,第二被告是申銀萬國,第三被告是哈爾濱會計師事務所。另外9名自然人被告是大慶聯誼的董事、經理,其余3名是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
律師團代理的兩批股東共682名,損失共計1700多萬元,其中損失最多的75萬余元,損失最少的1000余元。這682名股東來自全國各地,絕大部分是中小投資者。有的是家庭主婦,有的是離退休的普通群眾,大多是拿著自己的下崗安置費、退休金或一家人多年微薄積蓄投入到股市中,卻遭受慘重的損失。
由于哈爾濱會計師事務所改制,9名自然人要么潛逃國外、要么死亡、要么已入獄,如果公告送達勢必又將延長訴訟進程,因此后來律師團決定只起訴大慶聯誼和申銀萬國,撤銷了對其他被告的訴訟。
堅持不懈終勝訴
由于總計800字左右的“1·15”通知僅解決了立案難的問題,對審理過程中涉及到的程序性和實體性法律內容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在一年的時間里對大慶聯誼案議而不決,但其直接促成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臺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即“1·9”規定)。
與“1·15”通知相比,“1·9”規定更為具體,更具可操作性。但對于律師團來說意味著要將前期工作全部推倒重來,包括重新確定了有資格起訴的原告、篩選無法勝訴的投資者,以及按照新的計算方法重新計算投資者的損失等一系列工作。經過反復對照篩選,最終使符合《“1·9”規定》的原告人數減為381人,分布在全國17個省市,訴訟標的1022萬元。
2003年1月27日,宣偉華再飛哈爾濱,遞交了變更后的原告為107人的第一份共同訴訟民事訴狀,法院當場立案。2月17日,律師團又遞交了原告為274人的第二份共同訴訟民事訴狀,也被法院當場立案。
然而,共同訴訟被受理后,律師團卻久久接不到法庭送達的開庭通知,而哈爾濱中院的一紙通知又在律師團全體成員的頭上澆了一盆冷水:法院再次要求代理律師變更訴訟形式,將兩個共同訴訟進行分拆,以15至20人為一個共同訴訟,否則不予開庭。
2003年8月15日前后,經過反復溝通,哈爾濱中院終于向律師團發出了2003年9月22日至30日開庭(后提前至18日)的通知,這意味著律師團一再堅持的“共同訴訟、分組審理”的方案最終得到了法院的認可。
經過近一年的等待,2004年8月19日,律師團終于盼來了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哈爾濱中院判定其中293名原告勝訴,88名敗訴;總獲賠金額562萬元,與請求額1022萬元相比,可獲賠比例為55%,申銀萬國對其中的46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經過仔細分析與研究,律師團與訴訟代表人就一審判決達成一致意見—————放棄上訴,而兩被告大慶聯誼和申銀萬國卻分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同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所有上訴案件全部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歷時三年的大慶聯誼民事賠償案終于以投資者勝訴宣告結束。這也是我國證券市場眾多證券賠償案件中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首個生效終審判決。
一波三折的執行
好事多磨。2005年1月,由于兩被告始終不自動履行法庭生效的判決,勝訴的投資者向法院提起了強制執行申請。
2005年4月,法院查封了大慶聯誼價值過千萬的房產。房產地處北京,如果房產權屬不存爭議,那拍賣所得款項足以償還全部共同訴訟原告的賠償款。
孰料,禍端就是該處房產的權屬。2005年6月,案外人李育強忽然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該房產已賣給他。經哈爾濱中院審核,因異議證據顯著與本案無關駁回了案外人的異議。但7月上旬,李育強又依據1996年黑龍江省人大的關于執行工作的地方立法,向黑龍江省高院提出了復議。高院在擱置半年之后,又將案外人的復議申請提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
宣偉華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當時律師團的成員花在這上面的功夫和時間,承受的壓力和不公正待遇是難以想象的。她曾經被誤解的投資者罵為“侵吞了賠款”。
經過多方不懈努力,今年10月中旬,由連帶責任人申銀萬國承擔的賠償款項劃至法院執行庭賬上,剩余由第一被告承擔部分也在前不久到賬。12月4日,宣偉華和徐少輝律師從哈爾濱中院執行局一次性領取執行款907萬元。目前律師們正在向投資者分配賠償款。
至此,這場歷時近5年、耗資數十萬、涉及數百人的證券民事賠償官司終于劃上了句號。
“大慶聯誼案”的圓滿結束,無疑讓投資者看到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逐步走向健全的一面。但是它也讓投資者看到了我國證券市場司法維權之艱難。我們在為此案完滿落幕歡呼的同時,也不得不感嘆公平和正義的姍姍來遲。為此,中國政券市場呼吁一個制度更趨健全公正、審判客觀便民的法制環境能夠早日到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