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娃之爭”:司法對決下的“羅生門”
商務部研究員稱,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仍有諸多瑕疵;獨立法律專家稱,不排除判定娃哈哈商標轉讓協議有效的驚奇結果
日本作家芥川龍之介以一本《羅生門》名垂后世。故事中,主人公之間自說自話的證言令一場官司陷入永無休止的黑暗。
今天,娃哈哈與達能的商業糾紛,這個被稱為“改革開放30年來史無前例的跨國商戰”,正引來全中國的商業反思和國際市場對中國投資環境的考量。而當事人(達能與娃哈哈)、關系人(法律界與商業同行)、觀察人(市場專家)與決策人(相關政府)在這一事件中表現出來的態度與立場各不相同,自說自話的“羅生門”場景鮮活再現。
此次,上海證券報首次以法律視野聚焦“達娃之爭”,這場“永不休止”的戰斗,或許將出現大大出乎市場預料的一個結局。
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淳:結局可能出人意料
除達能、娃哈哈雙方的豪華律師團隊外,大量法律界人士對此事也予以高度關注。隨著達娃糾紛上升到多個跨國訴訟和仲裁案中,以法律條文說話就成為市場對該案的最大關注點。
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淳認為,因為雙方的口水戰夾雜過多的無用信息,分散了業界對法律點的聚焦?!皟H從法律上看,這個事情很簡單。”
商標權方面,李淳提示,最關鍵的1億商標權轉讓款已經兌現。這是決定商標權歸屬的基本判定依據之一,也是合資公司“依法組建”的重要基礎。而對于后期雙方簽定的商標許可合同,李淳稱,這可能被視為“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派生權益”,即當(商標權)轉移過程還在繼續,且因出現法律障礙而沒有最終“確權”的情況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可視為“司法救濟的補救措施”,它不影響商標轉讓的最終實現。
“從這一點判斷,最后的法律判定結果可能是商標轉讓協議有效,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崩畲敬竽戭A測。而這一結果與目前大多數的判斷大相徑庭。但他也同時表示,轉讓款支付不是轉讓協議生效的所有條件,具體對生效與否的約定還要看合同規定及相關法規。
對于同業競爭問題,李淳稱,在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合資時,不對外資做任何“同業競爭”限制是十分普遍的做法?!斑@與跨國企業的產業布局戰略有關?!奔催_能在中國并購多個與娃哈哈有競爭的企業,并未違反合資合同。
“在中外合資糾紛中,必須意識到,法律是一回事,總結經驗教訓是另外一回事。認可現有的合同約定,以經驗教訓對未來立法提供參考。這一思路遠比糾纏在事件本身更重要?!笔袌鋈耸糠Q。
商務部研究員: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仍有諸多瑕疵
盡管商務部已經出面否認,但其可能正低調參與達能與娃哈哈事件調解的說法已經不脛而走。此間,一位不愿意公布姓名的商務部研究員接受了記者的采訪,表示可以從宏觀上介紹外商投資政策的新走向。
“盡管一些外資企業在中國的并購沒有達到行業壟斷的標準,但在某些行業形成了實際上的‘控制’已經是不爭的事實?!痹撗芯繂T表示,加之我國相關法律在具體條款有些模糊,就給所謂的“規避跨國企業同業競爭,甚至壟斷”帶來阻礙?!敖酉聛砜赡芫拖嚓P規定出臺補充規定,加強對外資并購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這一補充規定出臺時間最早可能在今年下半年。”
所謂有關外資并購的規定,是指去年下半年開始執行的由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在《反壟斷調查》一章,該規定稱,除四種投資情形需要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外,“應有競爭關系的境內企業、有關職能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請求,商務部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外國投資者并購涉及市場份額巨大,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國投資者作出報告?!钡珮I內普遍認為該規定較為模糊。
而對于商務部以官方身份間接調解達娃之爭,該研究員稱,“在具體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針對個別案例,商務部直接以行政手段協調的可能性很大?!?/DIV>
“達娃”對簿公堂路線圖
焦點一:“同業競爭”之爭
----達能
2007年5月9日,達能在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杭州娃哈哈集團
焦點:娃哈哈集團作為中方,違反合資合同中“同業競爭”條款約定
依據:合資合同規定,娃哈哈集團“不從事任何與合營公司的業務產生競爭的生產或經營活動”
理由:宗慶后成立多個非合資公司,生產使用“娃哈哈”商標的產品,并與合營公司分享服務和資源(該說法指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生產的娃哈哈產品通過合資公司的銷售公司銷售)
要求:確認娃哈哈集團違反合資合同,中止上述行為并賠償
2007年6月4日,達能在美國洛杉磯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宗慶后妻女及相關離岸公司
焦點:離岸公司持股的娃哈哈關聯企業截留并轉移合資公司收益
依據:宗慶后女兒宗馥莉的美國國籍身份,以及美國已有的跨國裁定案例
理由:宗慶后于4月成立非合資企業銷售公司分流合資公司銷售收益
要求:判定至少1億美元的損失賠償
----娃哈哈
2007年6月7日,娃哈哈與達能在沈陽成立的合資公司子公司,以小股東代位起訴方式提起訴訟。
被告:達能中國區總裁秦鵬
焦點:達能高層在多個具有同業競爭性質的企業(娃哈哈、樂百氏、正廣和)擔任董事等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要求:判定秦鵬停止擔任娃哈哈合資公司及其他競爭性公司董事職位,并賠償
焦點二:商標權之爭
----娃哈哈
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團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達能集團
焦點:1996年簽定的商標轉讓協議沒有通過國家商標局審批,為此,1999年雙方簽定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依據:國家商標局已出具“未予同意”(轉讓)的復函
要求:裁定娃哈哈與達能簽定的商標轉讓協議中止
---- 達能
2007年7月12日,達能向杭州仲裁委員會提出反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娃哈哈集團
要求:立即履行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的《商標轉讓協議》申請流程
理由:申請流程有誤,國家商標局從未給予“駁回”答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