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專利分會主席、我集團合伙人馬東曉律師就知識產權中“放水養魚”問題回答了《中國產經新聞》記者的提問。
“放水養魚”宜待市場自發調整
□中國產經新聞2008年10月20日
一開始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一旦企業做大,就提起侵權訴訟索取高額賠償,這是一些外國企業濫用知識產權的手段。應該如何應對這種“放水養魚”的現象?
曾一度引起熱議的“放水養魚”現象,在國家專利法最新一稿的修正案中,已經不見蹤影。
對此,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專家、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合伙人馬東曉律師對《中國產經新聞》記者說:“我覺得這些問題可以慢慢通過市場手段去解決,如果發展到一定程度,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后,從法律上調整更合適。”
知識產權中,所謂“放水養魚”一般是指,現實生活中一些專利權人往往明知有侵權行為存在,卻仍采取一種“欲擒故縱”的策略。即一開始持放任態度,不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待侵權行為發展至一定規模時才提起侵權訴訟。
馬東曉表示,“放水養魚”并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這個事情說起來有點復雜,每一個案例的情況都不同。這只是大家總結的一種現象。‘放水養魚’里面有主觀的狀態,不能僅憑起訴時間晚就認為是‘放水養魚’。在實際案例中,沒有或者很少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是否存在‘放水養魚’的主觀故意。”
此外,國外大公司雖然有資本和條件去“放水養魚”,但并不意味著其行為就是“放水養魚”。看來是“放水養魚”的行為,實際上可能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可能并不是主觀故意的,可能是因為信息傳遞不順暢、取證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源于對中國市場的判斷,認為不值得起訴,等等。但也不能排除確實存在“放水養魚”的可能。
針對“放水養魚”的條款——專利法修改稿中“權利失效”條款,馬東曉表示,這個條款雖然很針對性地解決了“放水養魚”的問題,但另一個問題是,如果專利權人真的是無意當中耽誤了起訴時間,“那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就冠冕堂皇地成為了‘合法行為’,這實際上挑戰了公平和正義這一基本價值觀。”他傾向贊同取消這一“放水養魚”的條款。“所以,全國人大在一審稿中刪除了這個條款,否則這個條款又會被濫用。”
對于一度熱議的“放水養魚”事件,馬東曉認為實踐中并沒有太大問題。“真正出現的事情及后果,并不像談論的那么嚴重。”馬東曉就其多年的執業經驗表示。但是近年來出現的專利標準化問題,不管這是不是一種“放水養魚”,卻應當引起足夠重視。前幾年的3C和6C事件,幾乎把中國DVD產業壓垮,這是一個教訓。
此外因為情況比較復雜,所以我們不太好在沒有搞得特別清楚的情況下,以法律條款去硬性規定。“我個人感覺上在立法上先不要動。更何況我們還有反壟斷法來兜底。”馬東曉最后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