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享華 張安瀾 /《第一財經日報》2013年09月24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即將于月底掛牌,關于自貿區的眾多政策和規劃也將陸續揭開面紗。試驗區中最吸引大眾目光的則是現行法律制度所面臨的考驗,一方面是部分法律暫停實施,另一方面有其獨特的規范體系,這對于自貿區而言意味著什么?
《第一財經日報》日前專訪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金融證券業務委員會主任呂紅兵,他是改革開放后第一批專業的金融證券法律從業者,既擔任過證監會發審委專職委員,也擔任上證所和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委員。作為國浩律師集團首席執行合伙人,呂紅兵認為上海自貿區建設總體上利大于弊,應積極推進。同時,他還建議參照上海的世博經驗,建立上海自貿區法庭解決未來該區域的法律糾紛。
更多法律將暫停
第一財經日報:在自貿區的建立中,一方面可能需要“放松”,比如公司注冊方面,另一方面是否需要“收緊”,比如打擊走私方面,已有的法律在保障自貿區經濟和社會秩序方面是否達到要求?
呂紅兵:首先厘清一個概念,根據已經披露的信息看,所謂“放松”更多是一種制度的試點。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自貿區的全稱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其中的重點之一即為“試驗”。這種試驗性意味著所有自貿區內的活動,均是為觀察其結果而進行的嘗試性活動。而嘗試性活動應是可控的。二是從已公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看,自貿區內第一部分的法律突破源于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下稱“830決定”),決定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有關行政審批的法律條款暫緩在自貿區內的實施。從這個決定解讀,目前的調整是對三類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制度的放開,而不是注冊登記的放松。
至于“收緊”,最近提出的“一線徹底放開、二線高效管住”的管理原則很形象。這一原則體現了自貿區管理的有效抓手之一是控制區內區外(境內)的貿易、資金及商業活動。由于自貿區是新生事物,既有法律在許多方面不能直接適用自貿區情況。830決定正是我國最高立法機構應對自貿區所做出的調整。可以預見,隨著自貿區的運行和相關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會有更多的法律調整出現。當然,在維護社會秩序及打擊經濟犯罪方面,我國現有的刑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應正常適用于發生在自貿區內的行為,而不應有“放松”及“收緊”的概念。
日報:自貿區作為中國新一輪改革的標志,是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突破,未來是否還需要暫停其他法律法規?
呂紅兵:自貿區的重要含義是試驗性。試驗性意味著未來的可進可退,進則將自貿區的成功經驗推廣到更廣的區域,如果是全國范圍,則可廢止相應法律;退則停止有關試點,恢復原有法律的施行。從這種進退的靈活性角度講,目前不適宜直接廢止相關法律。而國家目前采用的三年試行期,暫緩特定法律條款實施的方式是穩健而可控的。
我們判斷自貿區的四大改革方向是:一般外商投資審批制取消;外商投資領域的進一步放開(形成負面清單);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貿易自由化。目前第一項已由830決定提供法律保障,后三項的推進必然導致更多法律法規條款的暫緩實施。需要強調的是,這種暫緩實施首先不會是整部法律的暫緩實施,其次也是有時間性的。在這個方面,我們認為,既要有“頂層設計”,也要有“時間表”與“戰略圖”,區別對待,分步實施,不宜全盤化與一刀切。
試驗風險應該可控
日報: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自貿區已經有了非常成熟的運作經驗和相關的配套法律體系,我國在建立自貿區時如何借鑒他們的經驗?
呂紅兵:自1959年愛爾蘭成立香農自由區(Shannon Free Zone)至今,自貿區已有半個多世紀的歷史。自貿區的核心理念是自由貿易。這里的貿易做廣義理解,不單包括實體貿易,也包括服務貿易,比如所有金融服務業,其實質都屬于貿易。既然說是自由貿易,通常意味著在貿易流通、行業準入、金融資本等領域的全面放開,同時也會輔以稅收優惠。以我們最熟悉的資本市場為例,自貿區內,如何實現資本的自由流通(包括人民幣及外匯在資本項下的自由兌換),這里面有很多成熟市場的經驗可以借鑒。
香港既是全球聞名的國際金融中心,也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它的成功經驗,包括其法制優勢、稅收優勢、港口優勢、人才優勢等,均是我們在建設我們自己的自貿區時可以借鑒的。除了借鑒,更重要的還有互動、互通。如可允許上海自貿區企業到人民幣資金成本較低的香港發債,對發行者而言,可以用最低成本來實現資產負債貨幣匯率敞口的對沖,對投資者來說,則可獲得除人民幣升值預期外的較高的利息收入。
日報:雖然外界對于自貿區將來給上海以及中國帶來巨大利好表示樂觀,但是一些開放措施是否也會帶來風險和弊端?
呂紅兵:改革和試驗永遠是有風險的。只要從總體上看利大于弊,即應積極推進。由于自貿區的正式運行在今年的10月1日,因此在目前很難講會有什么顯著的弊端。需要指出的是,暫停部分法律實施等上述舉措均針對自貿區,如果有風險,基于法律與監管,這種風險應該是可控的。
日報:自貿區將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法無禁止皆可為”,它會有哪些積極效果?這是否也會出現大量鉆法律空子的現象?
呂紅兵:負面清單管理是審批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解決的是外資行業準入問題。負面清單管理并不意味著對違規的商業行為不做監管,不是不管,而是更強有力的監管。在后WTO時代,從列舉式的外商投資領域清單向負面清單轉變,意味著政府進一步減少政府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排除會出現鉆法律空子的情況,被監管與監管永遠是一對矛盾,始終處于此消彼長的狀態,不過總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這種“互動”中達到法律健全及實施效果的最大化。
可設自貿區法庭
日報:國務院表示要將上海自貿區的試驗變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不少地方也在爭搶這種自貿區試驗機會,你怎么看?
呂紅兵:自貿區的試驗需要通過立法予以保障。830決定作為全國最高立法機構通過的決定,也屬于立法范疇的成果。從自貿區的名稱可知,自貿區的定位是中國的貿易試驗區,并非上海本地的試驗區。因此,盡管有其他地方爭取同樣機會,在短期內在其他地方試驗的可能性不大。而且,上海自貿區主要是制度創新,而不是政策優惠,是發揮聰明才智“做蛋糕”(制度紅利),而不是拼盡苦力“搶蛋糕”(政策紅利),因此,也不是什么地方都可以來試驗的。
日報:關于稅收優惠,一會兒有說15%稅率,一會兒說分期繳納稅款,你是否看好這種以優惠換增長的方式,這算是一種可以復制的改革嗎?
呂紅兵:目前看到的消息中,對15%所得稅率的說法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對從事境外投資的企業試行15%的所得稅率;二是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參照技術先進型企業適用15%所得稅率。我們比較傾向于在可控的前提下,對盡可能多的區內企業適用所得稅率優惠。目前國際運行比較成功的自由貿易區內的所得稅率水平均要大幅低于中國通常的25%的企業所得稅率。因此,這樣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
分期繳納問題主要指的對境外投資收益的所得稅分期繳納。我們理解也是鼓勵境外投資的措施之一。我們不同意上述改革措施是以優惠換增長的手段。至于其是否可以復制,有待于自貿區的試驗結果。
日報:世博會期間,上海曾設立世博法庭解決相關的法律案件,在上海有沒有可能成立自貿區法庭來處理區內的法律案件?
呂紅兵: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自貿區從地理坐落上講,是浦東新區的一部分。在上海世博會期間,浦東新區法院專設世博法庭。在自貿區試驗期間,設立自貿區法庭是有可行性的。更進一步推測,考慮到自貿區的改革深度、廣度及時長,甚至可以考慮設立自貿區法院。
另外,應充分發揮仲裁對解決自貿區商事糾紛的作用。上海已有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上海仲裁委員會兩家在境內外均享有一定聲譽的仲裁機構,甚至可以考慮引入國際性仲裁機構與上述兩家機構合作,充分發揮仲裁制度可選擇性、專業化、國際性、獨立性、高效率等獨特功能,并為推進上海成為國際仲裁中心創造條件、打下基礎。
(國浩律師事務所黃寧寧律師對本文亦有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