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8《中國政協》 文◎本刊記者蒲水涵
“兩高”近日發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網絡違法活動治理過程中民眾熱議的焦點問題進行了釋義與明確。如何利用法律對網絡進行監管,營造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為此,本刊采訪了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律師協會監事長施杰。
本刊:“兩高”發布的《解釋》可謂備受關注,您認為其意義何在?
施杰:網絡謠言,的確是時下不得不治理的社會問題,網絡世界泥沙俱下、亂象叢生,人民群眾痛恨,社會反應強烈,亟需立法規范。我曾多次向全國政協提交“建議加強和完善互聯網行業制度性立法完善網絡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等提案,呼吁立法機關不要在網絡立法方面缺位。
本刊:面對日益猖獗的網絡謠言,法律承擔著為懲治違法行為明確行為標尺、警示和處理不法分子、凈化網絡空氣的重要職責:那么相比現實犯罪,打擊網絡謠言違法行為有什么難點?又有何相同之處?
施杰:網絡謠言以網絡為載體,而網絡的發展速度太快,法律出現了滯后性,而且沒有可借鑒的經驗:同時,制造、散布網絡謠言等違法行為,取證難度大,缺少同定證據。現實里罪犯證據直接來源于罪犯本身.比如指紋、目擊證人,而網絡犯罪,證據往往是由一個虛擬IP地址留下的,采集證據存在困難。如果違法者是有預謀的組織團體,有較強的技術手段,偵破難度更大。
不過兩者亦有相同之處。說到底,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等犯罪,其實只是誹謗罪等傳統犯罪的新型表現形式。公民在網上行使權利的同時,和現實生活一樣,也要履行義務,自覺維護網絡秩序,遵守法律法規。假如在網上謠言惑眾、誹謗他人,同樣會對社會帶來危害,對他人造成侵害。因此刑法中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民法的名譽權、隱私權等,也都適用于網絡世界,構成犯罪的就毫無疑問要依法追責。
本刊:網絡謠言泛濫的成因復雜,有人是道聽途說、主觀臆斷,有人是利益驅使或為引起關注。那么就當前狀況而言,制造和傳播網絡謠言,如何界定行為性質,又有哪些可適用的法律法規?
施杰:我個人認為,網絡謠言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危害國家安全謠言,這一類謠言性質惡劣,必須強加約束,及時處理,實行嚴格的控制;第二類是散布引起社會動蕩和恐慌的虛假信息,要根據其是否有制造恐慌的主觀意識、造成危害的嚴重性判斷處理方式;第三類是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侵害他人利益的不實言論,應按照本次“兩高”司法解釋中所說,瀏覽5000次、轉發500次以上的判定為“情節嚴重”,適用刑法中的誹謗罪,假如造成了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不需量化是否達到界定標準,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此外,如果言論侵害了他人名譽,也可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或者法人有權為維護自己的名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刊:有關網絡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在我國司法體系中地位如何?
施杰:這方面我今年兩會曾呼吁過,目前我國關于網絡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位階較低。我國司法體系中,法律位階可分為六級,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現有的網絡信息保護相關法律雖然多,但是也有些散。現
在位階最高的是去年年底出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但以決定的形式發布意味著尚不具備形成系統規范的法律條文的條件,只是針對網絡亂象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其他相關法規,例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工信部的相關規章制度,都屬于行政規章,立法位階較低。法院判決案例時,適用法律的位階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位階的高低直接影響法律力度。
本刊:我國對互聯網行業實行的是備案登記管理制度,有利于培育網絡活力,降低互聯網市場準入門檻。但這也對監管網絡謠言的傳播提出了挑戰。您認為,治理網絡謠言,是否應進一步強化互聯網企業和從業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施杰:應該說現在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比過去進步了不少,比如一條不實微博侵害了某公民的隱私權,公民可以向該微博的運營服務提供商提出申訴,經調查只要訴求合理,運營商就會刪除該條微博并處罰發布微博的用戶信息,及時保護公民權益。
但正如你所說,互聯網行業準入門檻低,客觀上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和復雜程度,我認為應該明確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降低、消除網絡謠言傳播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拿上個例子來說,運營商是否應在公民提出申訴之前就起到鑒別、審核的功能?現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網絡謠言監管力度很大,但是假如一條微博對某位公民進行了惡毒的人身攻擊,系統是不會主動刪除的,這不符合引導公民有序表達的要求,也不利于營造網絡和諧新風。所以我認為還應進一步提高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應履行的法律義務的要求同時強化互聯網監管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從源頭上杜絕網絡謠言。
本刊:在打擊網絡謠言的大潮中,出現了“把不喜歡的聲音扣上謠言帽子”的傾向,例如安徽碭山網民因發布車禍不實信息被拘留,后因警方認為沒有“故意編造、散布謠言”,撤銷處罰并道歉;廣州市公安局明確表態“謠言打擊須依法,嚴防擴大化”。您認為應如何把握公民在網絡上發言的權責邊界?
施杰:我認為這個問題并不復雜,就是要通過法律明確界定,什么事情是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有明確的規定。完善合理的制度會給公民安全感,使大家明白,只要依法做為就沒問題,不用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
從具體行為上談,我認為要保證公民在網絡上的言論自由,我們常講“我可以不同意你所說,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只要這個通過網絡發出的聲音沒有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和侵害其他公民的權利,則不能屏蔽聲音,更不能扼住發出聲音的喉嚨,哪怕這個
聲音指向地方黨政機關的某些領導也不行。當然,政府還應不懈地促進加強對信息網絡的日常管理,完善網絡違法犯罪防范機制,教育廣大網民自覺規范上網言行,達到“打擊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良好社會效果。
本刊:您心中的網絡應是一塊什么樣的場所?
施杰:我覺得,網絡應當成為人人皆能參與的言論場所,應該讓網民心聲得到有序表達,讓理性寬容應成為輿論主流,使網絡成為監督制約公權力的強大陣地,成為安全、有序、開放與自律的交流平臺。在網絡立法中,我們應在政府管理與公民權利之間,在公共秩序的規范與個性化的體驗之間,找到利益的平衡點,讓政府學會傾聽,學會打撈最真實的民意;讓群眾學會表達,學會甄別最真實的公共信息。最終迸發出理性的、和諧的建設性聲音,讓網絡這個巨大的輿論場釋放“正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