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潤頻/《四川日報》2013年12月12日
“12•8”成自瀘高速較大交通事故發生后,因推動“醉駕入刑”而聞名的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施杰再次呼吁,盡快將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
“三超”肇事致人死亡最多,處罰力度不足
從2010年推動“醉駕入刑”開始,多年來全國政協委員施杰將提案重點放在了交通安全方面,并在每年全國“兩會”上連續提出相關提案。在2013年全國“兩會”期間,施杰又提出關于盡快將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的提案。
“公安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共處罰機動車超速行駛9137.7萬起,貨車超載260.1萬起,客運車輛超員載客18.3萬起。當年全國因超速行駛、超員、超限超載導致的事故死亡人數占總數的14.4%,是肇事致人死亡人數最多的交通違法行為。”
客貨運車輛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危害巨大,為何屢禁不止?施杰認為,固然有客運企業監管責任不落實、客車安全性能亟待提高、駕駛人素質和安全意識不高等方面因素,但現行法律對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的責罰不相當、違法成本過低,是造成違法行為屢發的一個重要原因。
施杰介紹說,美國法律中,對嚴重超限超載的可判處多達1年以上的監禁。韓國法律規定,對超限駕駛者或強迫駕駛員超限運營者,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但我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客貨運車輛嚴重超員、超限超載行為的處罰是最高處以2000元罰款,對嚴重超速行為最高處以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力度明顯不足,無法達到震懾危險駕駛行為的目的。”
“三超”入刑最大障礙,在于破除利益干擾
綜合借鑒我國治理“酒駕”的成功經驗和其他國家做法,施杰建議,修改現行法律或者制定司法解釋,將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為納入刑法,依法追究駕駛人的刑事責任,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健全治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長效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施杰表示,今年全國“兩會”后,這件提案被轉交到了全國人大法工委,但最后沒有列入今年的立法項目。施杰認為,一方面,不能因為短期的、眼前的個人或小部分群體的利益,就放縱違法行為發生;另一方面,通過層層分包、超載超限來產生利潤,本身就是不正常的。加大刑法處罰強化法律震懾作用之后,客貨運市場會在成本倒逼下,進行自動調節,比如壓縮中間的分包環節以減少運輸成本等,最終進行整個市場的規范,也是對客貨運司機等“終端”群體的保護。“政府相關部門或相關行業的配合也非常重要,需要他們清理調整運輸流程中的不合理稅費,為運輸行業減負。”
施杰認為,生命經不起等待,凡是涉及到生命安全的立法建議,應該排除利益方的干擾,優先納入立法考慮,縮短立法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