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1 呂紅兵 桂客留言
掌聲與期待
——我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五年工作
(一)
先說一下“數字背后的故事”。第一個是“掌聲數”。周強院長和曹建明檢察長的報告,扣除報告前和報告后的慣例的三次掌聲,均在報告中獲得十次掌聲,而且都是“重要節點”的掌聲。例如周強院長講到“依法審理侵犯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系列案,堅決維護英雄形象”時,掌聲四起;曹建明檢察長說到“決不讓腐敗分子躲進避罪天堂,決不讓腐敗分子在經濟上撈到好處”時,滿場掌聲。掌聲表達了代表委員們的心聲,掌聲體現了人民群眾的呼聲,這是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期待。報告做得好,關鍵還是工作干得好。
第二是“辦案數”。就是人民法院人均辦案數,2017年地方各級法院受理案件2573.7萬件,以12萬名入額法官計,人均辦案214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499件,有367名入額法官,這樣測算人均辦案78件,而且最高法院不僅有辦案職責,而且更是肩負制定司法政策的重任。如此看來,各級人民法院法官“超負荷”狀況嚴重,“5+2”、“白加黑”顯屬常態。應該說,檢察官們的工作也大抵如此。
(二)
最高人民法院過去五年的工作,我用八句話來概括:
一,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立新功
周強院長的聲音鏗鏘有力:“決不讓腐敗分子在經濟上得到好處”,“決不讓腐敗分子逃脫正義的審判”。
二,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有進步
在糾正和防范冤假錯案方面,卓有成效。不僅通過個案讓正義最終得以實現,而且以糾正冤假錯案推動法治進步,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在此過程中落實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原則乃重中之重。
三,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有創新
出于職業的關系,在這個方面我的體會非常深刻。周強院長說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時特別談到:“審結全國首例證券支持訴訟案件,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下屬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總經理徐明和我就是投資者原告代理人。此案充分體現了訴訟制度的創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我國支持訴訟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支持訴訟制度是社會干預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重要體現,對于在訴訟知識和能力方面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當事人而言,支持訴訟有利于彌補此類當事人訴訟知識和能力的短板,使得雙方當事人能夠相對均衡地利用訴訟資源。
四,滿足群眾司法需求有溫度
例如家事審判方式改革,切實維護了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正如報告所說,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和萬事興,讓家庭成為人生的幸福港灣。報告有溫度,因為工作有溫度。
五,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求突破
重點: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焦點: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亮點:從律師中選拔法官檢察官。難點:員額制吧,這是法官檢察官隊伍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痛點:從律師角度理解,是律師執業權利的維護。切入點:司法公開。司法改革重點明確、焦點突出、亮點頻頻、難點解決、痛點精準、切入點恰到好處。
六,推進智慧法院建設點贊多
在擁抱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方面,人民法院眼光前瞻、行動扎實。去年7月我作為律師代表參加了在貴陽舉行的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上海和貴州兩高院展示的智慧法院建設成果令人震撼。這也就是周強院長報告說的:“讓人民群眾以看得見的方式感受公平正義”,“讓司法公正看得見、能評價、受監督”。
七,人民法院隊伍建設有提高
在我們律師看來,法院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水平總體而言高。周強院長報告中提到鄒碧華同志的先進事跡,習近平總書記對此有重要批示:“新時期公正為民的好法官,敢于擔當的好干部”。中宣部、中政委、最高法等組織鄒碧華先進事跡報告團(我本人也是報告團五名成員之一),在人民大會堂、在最高法院,以及在廣東、四川、山東等地巡回演講,宣傳效果非常好。以鄒碧華為代表的中國優秀法官,鞠躬盡瘁,用奉獻詮釋了為民情懷,用生命捍衛了公平正義。
八,保障律師執業權益力度大
周強院長報告中八次提到“律師”二字。在保障律師執業權益方面,我的理解兩句話,一是權利維護,一個是執業便利。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聯合出臺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人民法院特別是在維護律師的發問權、質證權、辯論權等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在為律師執業提供便利方面,例如上海高院的律師服務平臺已經向全國的律師開放。這個服務平臺讓律師們感到了執業的幸福感,而這種幸福感也會通過我們傳遞給每一位案件當事人。這個平臺提高了律師的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律師的執業權利,從而最終維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對人民法院接下來的工作,建議兩方面:
第一,固化改革成果,推進完善立法。
例如,在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中,全面落實法官主體地位是核心。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實施《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從兩年多的實踐來看,應該總結經驗,形成模式,固化成果,并引領下一階段司法改革工作深化,將法官主體地位在立法層面作出明確規定,在法官法修訂中予以進一步完善。
在立法原則上,應當突出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并強調加強對法官的管理;在明確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時,還應關切目前的人民群眾頗為期待的司法效率問題。保障履職、加強管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如同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共同成為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核心因素。
在對法官權利的規定上,要對目前司改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有所應對與解決。例如,現行《法官法》規定了法官擁有“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的權利,但現在我們的法官們需要的可不僅是一般的物質方面工作條件,而且還是包括專業輔助人員在內的審判團隊。以上海為例,2015年、2016年、2017年法官人均年辦案數為187件、228件、250件,全國排第一。據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測算,正常工作時間與條件下,一位法官平均辦案的極限數為130件左右,而當為其再配備兩名助理人員,則其可提升至200件。在此背景下,是不是獲得“審判團隊”、“輔助人員”的提供與保障,也應當是法官的重要權利。
應當將法官的職業保障明確且具體地寫入《法官法》。2016年7月中央國辦就發布《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沒有救濟的權利無疑是一紙空文。因此,法官的權利救濟機制,應當更加規范化、法定化。法官權利受到侵害時,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予以“組織維權”,而法官本身亦應拿起法律武器進行“個人維權”。另外,法官在被追究責任過程中,應該擁有申辯權、舉證權、申請聽證權、聘請律師權以及申請復議、提起申訴、提出控告等權利。而且,相關的處分機構、聽證機構、復議機構、接受并處理申訴機構、接受并處理控告機構等,都應具有相當的專業性、一定的社會性、必備的權威性。
第二,尊重司法規律,深化司法改革。
以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例。既然是以審判為中心,那么整個訴訟便是一個有機的系統,有所謂建筑上的“四梁八柱”、“勾心斗角”、“千磚萬瓦”。如,“前端”關注公安機關偵查行為,“中端”重點為人民法院庭審,“后端”則重視生效裁判文書上網,而“全過程”又離不開律師的參與等等,正是各司其職,不可替代,“一個也不能少”。正如周強院長在報告中指出的,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應尊重司法規律,強調律師作用,依法明確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對此,應該補充修訂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制約,互相配合,并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作用,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同時,律師法在修訂中也應加入上述內容。
應進一步豐富律師執業權利的內涵、發揮律師執業權利的功能,更大程度地彰顯并發揮律師在維護司法公正中的作用。2017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就指出:“總結上海、四川等地實行律師調查令等做法,加大對律師依法權利保障力度”。
實踐表明,調查令制度作為法院間接收集證據的一種形式,有利于完善民事訴訟證據收集制度,充分發揮律師代理的職能作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同時,將大量庭外調查取證工作交由律師處理,能夠減輕法院工作壓力,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高案件審判效率,從而提升訴訟資源的優化配置,真正實現訴訟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應該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在法律層面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明確調查令的適用階段、適用對象、證據種類、申請簽發程序、協助調查人義務及救濟程序等,充分保障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調查取證權。
(三)
關于檢察院工作報告,我感受深刻的是,人民檢察院為維護律師執業權利提供司法保障所做的實實在在、扎扎實實的工作。
曹建明檢察長在作報告時可謂行云流水、一氣呵成,全面回顧了過去五年的工作,系統提出了2018年的建議。作為一名律師,我特別注意到,報告有七處提到“律師”一詞,強調重視律師在促進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如:“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重視律師促進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發布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定,更加充分保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推動建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制,監督相關政法機關糾正阻礙律師行使執業權利6981件”。“堅決糾正”“不依法聽取當事人和律師意見等突出問題”。
為此三點建議。一是加強法律監督。檢察長在報告中特別強調,“大力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全面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在此過程中應該切實、加強、大力監督相關政法部門阻礙律師行使執業權利的行為,為律師維護執業權利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救濟。
二是深化司法改革。例如在批準逮捕審查過程中,應該充分發揮律師功能,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切實保障人權,防范冤假錯案。再如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中,進一步明確值班律師的法律地位,完善值班律師和辯護律師的銜接機制。
三是強化民行監督。工作報告談到“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調解書提出抗訴2萬余件、再審檢察建議2.4萬件”,做出非常努力的工作,雖實屬不易,卻空間巨大。建議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強化監督,尤其是對民事審判工作的監督,對確有錯誤的民事生效判決依法提出抗訴,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呂紅兵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
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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