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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已在路上——盧林律師接受多家媒體采訪

國浩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19-08-05 瀏覽量:

國浩律師事務所 2019年08月05日 23:08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其中,“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相關內容備受社會關注。國浩深圳合伙人盧林就個人破產制度接受了《深圳商報》、《中國新聞周刊》、《財新周刊》等多家媒體的采訪。

      盧林律師于2019年7月18日就個人破產制度相關問題接受深圳商報記者采訪,相關鏈接:重磅!個人破產制度試行:欠債不用還了?重啟人生機會來了?

      針對普通民眾關心的“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讓惡意逃債的老賴更加有恃無恐?”盧林律師在采訪中回答道,個人破產制度不僅不會導致惡意逃債,反而可以起到防范這類行為的作用。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與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密切相關,需要債務人自行申報財產清單,由律師、會計師、審計評估人員等專業人士來調查核實財產,并與個人信用評估、破產復權制度相結合,這些環環相扣的制度設計會給誠實的人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破產失權制度也會讓不誠信的人嘗到苦頭。

      盧林律師還認為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難點在于財產查詢。隨著個人財產分布越來越多元化,比如存在家族信托、存款放到境外的情況,一些自然人的財產流動、收入申報還不夠清晰,財產查明核實難度很大。個人破產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后,稅收、工商、銀行、不動產登記管理機構之間聯系愈加頻繁,可能會形成一個有聯動互通機制的系統。通過聯動系統,建立類似信用黑名單、白名單可轉換的良性循環機制,有利于破產自然人的信用恢復,幫助其重新回到信用經濟的良性軌道。他強調,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會倒逼整個社會切實珍視誠信,從而讓誠信在社會系統中成為“流通貨幣”,信用記錄會成為個人重要的“身份證”。

      盧林律師于2019年7月23日就在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制度相關問題接受《中國新聞周刊》記者采訪,相關鏈接:個人破產制度呼之欲出,會不會保護惡意逃債行為?

      盧林律師在采訪中表示,如果在深圳率先建立起個人破產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信性,深圳特區先行先試,一定會給全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制定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目前深圳個人破產制度依然沒有建立,盧林律師認為首先是思想觀念問題,很多人對于在深圳先行實施個人破產制度持疑慮態度,比如擔心會出現破產移民等問題,雖不排除會出現由于法律規定不一造成市場的割裂現象,但是這一問題總體可控,可以通過個人破產條例中對企業存立時間或自然人繳納社保時限的規定來防止破產移民。

      在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制度,可能會涉及一些實踐操作的問題,比如跨區域財產追索,深圳之外執行的法律認可問題等。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會使個人破產的財產豁免制度呈現多樣性,保障破產者的基本生存能力的標準也不同,是否可以保留一套自住住房等,在不同的地區或許有不同的理解。對此,盧林律師認為或許可以在全國設立統一的標準之下,允許各地對一些細節因城施策,比如對豁免財產進行適當的增減等。“這就像先有雞還是先有蛋,只有先行先試,才能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些問題。”

      關于香港個人破產制度能否被內地所借鑒,盧林律師認為香港的破產法得以順利實施,是因為香港有專門的機構破產管理署來實行對破產人的監管和個人破產清算工作,由于這項工作具有公益性質,讓營利性的中介機構做不太可能,成立一個專門的政府機構也不太現實,因為像深圳這樣小政府大社會的城市,增加公務員編制來做這樣一個工作并不合適。盧林律師建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立援助基金,讓專業的機構來做這項工作。

      盧林律師于2019年8月1日接受《財新周刊》記者進行專題采訪。

      關于自然人破產制度對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義,盧林律師表示自然人破產制度可以甄別誠實守信主體和惡意逃債主體,讓誠實守信的主體在經過一段失權和復權后恢復他們的市場主體地位,而使惡意逃債者不能得到免責。因此自然人破產制度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更好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讓市場經濟公平效益觀念轉變為現實的破產制度重要組成部分。

      在當前破產中介機構隊伍建設中存在有地方沒有建立破產管理人協會自律組織、有破產管理人協會的地方對于協會主管單位和協會負責人產生方式等規定各不相同以及管理人協會定位不清晰等問題。盧林律師對以上問題提出了兩點建議:第一是在全國確定管理人協會的主管單位,然后由主管單位號召管理人自發成立管理人協會;第二是管理人協會應該明確規定自己的定位和作用,發揮協會在會員培訓、管理人考核、職業道德規范制定以及會員獎懲制度方面的作用。盧林律師還認為主管機關應當推動管理協會負責人競爭上崗機制,而不是直接任命負責人,因為通過競爭上崗的由破產管理人兼職的協會負責人會對協會更加具有奉獻精神,此時協會負責人是對會員負責,對整個行業負責。另外,盧林律師在采訪中表示,中介機構因為對自然人清算業務相較于法院有更多實際操作經驗,所以相較于其他行業管理人更適合從事自然人破產業務,管理人的素質也會得到提升。

      盧林律師系國浩深圳合伙人,吉林大學法學博士,國際破產協會會員、廣東省律師協會破產與清算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從事法律工作25年來,辦理了大量的清算案件,具有豐富的清算實踐經驗,曾赴美國留學進行中美破產法與公司清算業務的比較研究工作。

      早在2014年8月,對于是否在深圳經濟特區率先制定個人破產條例這一問題,時任深圳市律師協會公司解散與破產清算專業委員會主任的盧林律師在深圳市律師協會發起了廣泛而深入的討論。2014年9月,由盧林律師牽頭,深圳市律師協會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提請深圳市人大率先在深圳經濟特區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建議》。2014年11月,盧林律師受深圳市人大的邀請參加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召開的“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座談會”并發表意見,深圳市人大的領導對深圳特區率先制定個人破產條例表示高度關注。之后兩年盧林律師帶領由破產領域資深律師、法律工作者或研究人員組成的課題團隊,對個人破產制度深入研究論證后,結合全國人大授予深圳經濟特區的特殊立法權和深圳個人征信系統較為成熟的特點,認為深圳通過特區立法權先行試點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

      經過將近一年的努力,盧林律師及其課題團隊通過研習中外相關法律和學術著作,并結合自己在實務和研究中的積累和經驗,采取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研究范式探尋這一領域的解決機制,編寫并出版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建議稿附理由》一書,為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建言獻策。《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建議稿附理由》是中國內地第一本從立法角度、個人破產制度建構的層面,對法律規范適當性進行研究的學術研究成果,作為立法草案的建議稿,該書參照主流的“法條——說明——理由——立法例”的編寫體例,為之后立法評估等工作的展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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