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2023上海仲裁周”系列活動之一,2023年11月6日,以“公司治理與仲裁”為主題,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上海仲裁協會主辦,華東政法大學、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承辦,上海市國際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支持的“2023上海仲裁周-華政·國浩分論壇”在國浩上海辦公室成功舉辦。七十余位來自仲裁機構、高校、金融公司、知名企業、法律服務機構的專家學者濟濟一堂,聚焦仲裁制度的特點與優勢,從多行業、多角度進行深入討論,為公司治理糾紛解決的路徑提供新思路、新觀點,以期實現多方共贏。
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上海合伙人黃寧寧,上海仲裁協會會長俞衛鋒先后發表了開幕致辭。上海市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副會長、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副主任馬屹、上海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孫海華、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錢玉林、紫光展銳(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務部部長楊潔靜、國浩上海合伙人王婉怡發表了主旨演講。
國浩上海管理合伙人倪俊驥、李強分別主持了開幕儀式和主旨演講環節。
黃寧寧律師以“堅持”和“改變”為關鍵詞,對近三年上海仲裁周的舉辦情況進行回顧和總結。他指出“堅持”體現在自2020年第一屆上海仲裁周舉辦以來,國浩始終作為上海仲裁周分論壇的承辦單位對活動予以支持,而“改變”則體現在今年的上海仲裁周分論壇中,國浩與華東政法大學聯手承辦本次分論壇,使論壇內容愈加豐富。黃寧寧律師結合本次論壇主題“公司治理與仲裁”,提出公司治理中法律邊界究竟為何,仲裁實務和仲裁服務內容究竟應如何“堅持”、如何“改變”等問題供與會嘉賓思考。
俞衛鋒會長介紹道,上海仲裁正迎來高速發展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今年第三季度,上海仲裁機構標的金額已超去年,去年上海仲裁機構共受理仲裁案件8306件,標的金額達到1058億元,是自相關法律實施以來首次突破1000億元關口。俞衛鋒會長表示,上海作為我國仲裁機構資源最集中、最豐富的城市,正持續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全力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目前也取得了非常明顯的成效。他強調,加快推進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建設,需要仲裁員、當事人、律師等齊心協力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影響力。
馬屹副會長指出,運作良好的商業糾紛解決系統對維持企業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而仲裁“尊重商事主體意思自治為核心,以保護交易創新為出發點”的特點恰好能幫助企業快速、有效解決商業糾紛。近年來,隨著仲裁規則“頻繁”更新,國內外商事仲裁規則呈現融合發展趨勢,仲裁程序的高效、快捷、便利、綠色、穩定以及可預見性在較大程度上滿足了商事主體的需求。為更好地契合當事人的需要,他還從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豐富企業的程序選擇權、加強“機構仲裁”的作用和職能等方面解析了值得企業關注的仲裁規則實務要點。
孫海華副主任主要介紹了上海仲裁委員會在海事仲裁方面的工作。今年5月,上海國際航運仲裁院涉港涉航涉水示范合同編纂工作啟動,孫海華副主任指出該項工作的目的在于讓市場交易主體公平交易,減少糾紛,將力爭三年內推出全部示范合同,后續也會進一步做好示范合同的推廣應用工作。孫海華副主任還介紹了上海仲裁委員會海上安全與航運仲裁沙龍會的舉辦情況,并表示要以“立足上海、扎根長三角、服務沿海、挺進長江”為站位,積極推廣海事仲裁,著力服務長江內河黃金水道的仲裁。
錢玉林院長介紹了我國現行法下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域外法視角下的公司治理制度并對其進行對比分析。他指出,未來公司治理改革過程中,立法機關應考慮是否要采納“董事會中心主義”。此外,錢玉林院長還對《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中允許單層制公司治理體系的存在、簡化小公司的機關設置、完善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辭任及解任制度、明確董監高對公司及第三人的責任與義務、明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責任等內容進行分析與解讀,以進一步推動我國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和優化。
楊潔靜部長表示,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依據自由心證,按照商事審判中的優勢證據原則,對數據電文證據作出認定,并據此作出裁決。她詳細分析了電子數據證據的范圍以及真實性的認定方法,指出企業可通過自行存證和第三方取證的方式對電子證據予以留存。在實踐中,由于通過第三方取證的方式具有中立性,由其保存和提供的電子數據具有完整性和可靠性,故一般認為該等電子數據證據具有真實性。其中,因時間戳取證具有便捷性和費用低的特點,已成為公司電子取證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王婉怡律師以公司章程為切入點,深入探討了仲裁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發揮效用的路徑。她指出,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恰好能夠滿足公司解決商事糾紛時的兩大核心訴求,但由于公司糾紛主體復雜、身份關系特殊,同時與公司治理有關爭議的處理或多或少對不受章程約束的外部主體產生法律后果,故章程中的仲裁條款能否適用于涉及公司治理的全部爭議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她認為,隨著中國商事實踐和仲裁實踐的迅猛發展,立法層面需要重新構建仲裁機制的內涵和外延,結合公司治理的具體爭議內容和爭議性質,在章程與商事合同、公司爭議與合同爭議之間的對立統一中,尋求處理公司治理爭議的最佳機制。
仲裁制度以其保密性、一裁終局等特點在爭端解決中表現出巨大優勢。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將仲裁作為解決公司治理糾紛的手段。在圓桌討論中,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副院長梁爽,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副秘書長楊玲,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區主任兼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張寸淵,國際商會仲裁與替代性爭議解決北亞地區主任、國際商會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黃志瑾,上海豫園旅游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總經理阮志杰,國浩上海合伙人崔慶瑋在國浩上海合伙人申黎的主持下,共同探討仲裁制度作為公司治理糾紛解決的路徑與優勢。
梁爽副院長對仲裁作為公司治理糾紛解決方式的優勢進行分析。他指出商事仲裁的時效性、保密性以及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的特性均契合了當事人需求,同時在仲裁與訴訟主管相關問題上,他結合決議瑕疵訴訟、股東直接和代表訴訟等具體場景談了觀點。
楊玲副秘書長立足于香港仲裁實踐經驗,提出香港仲裁中的證據開示制度、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量體裁衣”的仲裁程序、處理復雜商事爭議的相關程序、仲裁程序的保密制度以及處理主管問題方面均具有較多經驗。
張寸淵主任提出公司將仲裁作為公司治理糾紛的解決方案時,主管問題可能成為阻礙仲裁的最大風險點,此外公司還應注意平行訴訟及涉外仲裁的情形。但國際仲裁的保密性、證據披露力度以及仲裁費用較高等特點會促使當事人認真對待仲裁程序、盡量促成當事人和解。
黃志瑾主任分享了爭議預防理念,即爭議發生的早期通過有效機制介入,從而使得雙方節約成本,維護良好商業關系。結合ICC委員會相關報告結論,她表示企業可通過讓公司法務團隊參與決策層會議、培養ADR倡導者等積極主動的方式來預防爭議。
阮志杰總經理從公司的角度指出處理公司治理糾紛時,應重點關注解決糾紛的時間、力度、控制糾紛產生的影響,而仲裁的快捷性、保密性、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較低的對抗性等特點較好契合了公司的需求,但仍需注意主管和平行訴訟的問題。
崔慶瑋律師認為案件事實的溝通和信息傳達是律師在爭議解決中的重要任務,裁判組織的有效聆聽和專業判斷是爭議解決非常重要的環節。商事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員的選擇更為專業,且一般仲裁庭聚焦于單一案件,仲裁程序更加“私人定制”,仲裁庭的裁決在某種程度上更能符合商業本質、維護當事人的商業利益。
最后,國浩上海管理合伙人、主任徐晨為本次2023上海仲裁周華政·國浩分論壇作閉幕總結。她表示,本次分論壇中,與會嘉賓以仲裁機構的優勢、處理案件的特點及未來發展趨勢為切入點,以公司法修改草案的相關內容為抓手,對如何將仲裁機制與公司治理糾紛相結合進行了深入剖析,希望未來《公司法》修訂中仲裁能夠在公司治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與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