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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立法鏈接,同時代共振——《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研討會成功舉辦

國浩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3-02-06 瀏覽量:

國浩律師事務所 2023年02月06日 18:02


正在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或“二審稿”],修訂范圍廣、力度大,涉及公司法的多項制度和超過70個條款,有多處實質性修改。為此,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聯合華東政法大學緊鑼密鼓舉辦了一場專業研討會,就本次《公司法》修改中的幾項重要制度和重大問題、立法中的疑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展開深入研討。

2023年2月1日,《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研討會在國浩上海辦公室成功舉辦。國浩上海管理合伙人、主任徐晨,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教授錢玉林分別發表了開幕和閉幕總結。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胡改蓉,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副院長、教授梁爽,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教授伍堅,華東政法大學人事處處長、經濟法學院教授季奎明,國浩執行合伙人、國浩資本市場業務委員會主任劉維,國浩上海管理合伙人倪俊驥和國浩上海合伙人申黎、崔慶瑋等分別針對《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不同的條款作專題演講和精彩發言。

徐晨主任在開幕致辭中表示,國浩上海辦公室與華東政法大學淵源深、交流頻、關系密、合作廣,本次研討會的高效落地,一方面希望學界和實務界相結合能夠撞擊出立法意見的思維火花,為公司法的修訂獻計獻策;另一方面,希望以此為契機掀起國浩人專業學習的2023年新篇章。她指出,在中國經濟進入發展新常態階段、境外制裁和新冠疫情等挑戰頻頻的大環境中,國浩律師在法律實務中也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比如企業治理模式和機制的僵化、內部監督無效、董事勤勉義務履行與否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性標準等,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激發市場活力,使公司法的修訂勢在必行”。和立法鏈接、與時代同搏,徐晨主任不由地感慨,習近平主席在黨的二十大大報告中,強調要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動法治中國的建設,國浩在路上,更在其中。她相信,國浩人將繼續以“登山則情滿于山,觀海則意溢于?!钡某嗾\,秉持初心,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為法治中國的建設添磚加瓦。

國浩上海管理合伙人陳楓主持了研討會。

胡改蓉

股東出資相關條款的修改

胡改蓉教授就股東出資相關條款中所涉及的加速到期、股東失權、未屆期股權轉讓三個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關于加速到期問題,胡改蓉教授從問題緣起,即認繳制下股東出資期限利益與債權人利益保護、公司法人財產權維護的利益平衡引入,認為二審稿將加速到期條件放寬的修改,值得認可。同時分析了公司催繳中資本配置權的錯配問題。此外,胡改蓉結合代表性案例就公司股東會可否通過決議改變原出資約定要求股東提前出資的問題進行分析,法院裁判觀點雖未支持,但也未完全否定,而是認為提前到期需要有正當利益,體現了對于公司財產安全維護和股東利益的平衡。


關于股東失權問題,胡改蓉教授結合二審稿就股東失權問題相關的適用對象、適用情形、責任承擔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二審稿增加的股東失權后,公司未按期轉讓或注銷該股權時,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的法理基礎等問題提出疑惑。同時,對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與非貨幣出資的性質差異、增資時非貨幣出資虛假高評是否也應由發起人連帶填補等問題提出疑問。


關于未屆期股權轉讓后出資責任承擔問題,胡改蓉教授結合理論與實務界的不同觀點,就未屆期股權轉讓后的出資責任承擔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相關條款具備合理性,可供借鑒和參考。

劉維

《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對上市公司治理的修訂

關于上市公司治理,二審稿修改了什么?對上市公司在子公司治理上有什么影響?劉維律師主要從法律實務層面進行了分享。


劉維律師認為,二審稿與一審稿相比做了諸多突破,比如明確了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任職要求;強化了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職務設置的法定義務,彌補了一審稿在邏輯上的不周延;首次明確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除監事會職權以外的職權,強化了對上市公司的管理;新增了章程中應規定的類別股相關內容,彌補了一審稿的空白等。


他認為,二審稿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修訂會直接影響上市公司治理,比如二審稿明晰了股東會、董事會職權劃分,將影響上市公司作為股東參與子公司的決策;精簡股東會權限,將給予公司在經營方針、投資計劃中更多的自主權,也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等。


劉維律師也對二審稿相關規定提出了問題或建議,例如:關于董監高賠償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如何界定不明,特別是獨立董事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關于上市公司董事責任保險,建議改為“公司應當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股東申請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持股比例要求從1%提升到3%,將導致很多上市公司可能只有少數幾個大股東才能行使這一知情權了,特別是除控股股東外股權比較分散的上市公司;關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違規取得該上市公司股份,建議增加法律后果的規定等。

梁爽

合規視野下的公司治理規則修改

合規和公司法的交叉是個嶄新的理念,梁爽教授所帶來的主題演講令人耳目一新。他指出,二審稿第一百七十七條中“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合規管理”這一條款僅限定了國家出資公司,對此他建議,應當將合規與合規管理體系作區分,合規作為一項最基本的原則應當適用于所有公司,而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大型公司、上市公司則應進一步做好合規管理體系,為此《公司法》二審稿中的第19條中應增加國家鼓勵大型公司、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公布合規報告。


此外,梁爽教授還提出了加大二審稿第一百三十七條中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職權權限,同時,二審稿中要求股份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時必須加入3分之2以上的獨立董事的規定,不僅應當考慮獨立董事的在公司內部治理中的實際效果,還要考慮到市場能否提供足夠的獨立董事。如果市場供給不足,可能會成為制度實施的阻力。在董事責任方面,應減少使用“重大過錯”“一般過錯”等詞匯徒增訴訟風險,可以考慮將2022年新出的虛假陳述若干新規第十九條中獨立董事抗辯理由作為能夠讓獨立董事在法律審查時進行責任減免的條款加入公司法法條;以及弱化控股股東提名權,增強累積投票制制衡控股股東作用等合理性建議。

倪俊驥

《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對股東(大)會內容的修訂

倪俊驥律師從法律執業者的角度,對二審稿中的一些“細節”十分敏感,比如二審稿對原IPO改制時開的“創立大會”予以規范,將“創立大會”改為“成立大會”;將原有限公司“股東會”和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統一為了“股東會”;對股份公司股東會臨時提案權等進行了多處修改,比如將臨時提案權從3%降低到1%等。


基于此,倪俊驥律師認為,這些修訂可能會對上市公司運作帶來四個方面的變化:首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管理辦法要修改;其次,大部分公司章程也需作相應修改;再次,“寶萬之爭”后的公司反收購條款可能也需考慮是否要再修改;最后關于上市公司的治理,是否應該堅持原來“公司法少管、上市規則多管”思路,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最后,他還特別提到了第一百一十六條新增了“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他提醒大家在實務時要特別注意這一變化。

伍堅

規避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

伍堅教授先從立法論角度論證了二審稿中股東優先購買權條款的完善空間,再從實務角度主要就規避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見解。


他結合多個實務案例,提出多人轉讓股權時整體受讓是否屬于“同等條件”、委托內部股東購買股權是否屬于惡意規避等問題值得商榷。伍堅教授還結合“外灘地王案”,指出公司與股東是不同的法律主體,公司資產轉讓與股權轉讓是不同的交易形式,遵循不同的法律規制路徑,公司內外部當事人也因此有著不同的權利,股權并購可以規避第七十四條主要財產轉讓時的股份回購請求權,但卻產生了優先購買權。該案的相關判決極大損害了公司形態在商業交易中的價值,也給股權轉讓造成不可想象的成本。他還認為,在民商法的語境下保護優先購買權不應通過刺破公司形式實現,可以通過契約設計,加入“禁止并購重組”或者“禁止控制權變更條款”實現。

申黎

公司法一審稿、二審稿關于董監高責任條款分析解讀及立法建議

“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亮點之一就是強化了董監高的責任”,申黎律師圍繞一審稿、二審稿中董監高責任部分,通過對比現行公司法闡述了董監高對公司及對第三人的責任。


申黎律師認為,二審稿對于董監高責任的強化,具體體現在了四個方面:第一,完善了董監高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第二,加強了關聯交易的范圍,擴大關聯人的范圍,增加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回避表決規則;第三,強化了董監高維護公司資本充足的責任;第四,增加了董監高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申黎律師逐一分析了股東失權制度、出資不實、抽逃出資、關聯交易、董監高的忠實勤勉義務等,并相應地提出了對二審稿的修改建議。比如針對二審稿第五十一條股東失權制度,申黎律師建議從立法周延性的角度應增加不設董事會的董事為核查和催繳主體,增加在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董事不履行核查和催繳職責的情況下給予其他股東救濟措施,增加失權股東的救濟途徑等。

季奎明

清理“僵尸公司”的法律路徑反思

季奎明教授觀點鮮明,他指出《公司法》二審稿中以強制注銷、簡易注銷的法律路徑解決目前公司注銷難、大量存在“僵尸公司”的問題并非良方,特殊公司的市場出清需要“中國式問題,中國式方案”,并就二審稿中相關條文中未解決的問題進行了反思。


季奎明教授還分析了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下的困境,以及我國目前地方性改革方案中的突破與局限,并認為,清理“僵尸公司”的要害在解決“算下去”的障礙,行政權力應尊重司法權力的主導性和終極性,政府應運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建構起高效便利的市場退出路徑,還建議將清算所承擔的受償保障功能移出司法程序,納入重新設計的行政程序,省去“執轉破”“無產可破”等負累,以針對性地化解“出清難”,使法院能夠集中資源辦好對債權人、投資者更有價值的清算或重整案件。


最后,季奎明教授還提出了分類施策、行政機關設置、特別程序設計、清算共益基金公司、當事人意思的推定與不當清理的撤銷機制等“腦洞大開”的清理“僵尸公司”的規則設計。

崔慶瑋

《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關于公司解散清算部分的修訂

崔慶瑋律師對比了現行公司法、公司法一審稿、二審稿等原文,詳細闡述了解散事由的公示、解散事由出現后公司繼續存續的問題、清算義務及清算義務人、有權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的主體、清算的公示、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簡易注銷制度等七個方面內容。


其中,崔慶瑋律師認為,本次修訂中關于清算的內容最核心的問題是清算義務與責任。他指出,本次修訂明確把董事定為公司清算的義務人,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一視同仁,但同時也進一步分化了股東與董事的職能,“董事的責任在清算時被大大強化了”;在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上,強調了清算組成員的清算職責和忠實勤勉義務,也是對董事義務的延伸,同時也提出存在清算組成員對內與對外承擔責任門檻規定不一致的問題;此外,因公司法修改稿對清算組成員的調整,《九民紀要》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也面臨調整及銜接的問題。


本次修訂還新設了簡易注銷制度,崔慶瑋律師認為該規則對于企業經濟成本減負具有一定積極作用,但他也提出在股東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情形下,未來訴訟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因責任主體眾多而增加訴訟難度等問題。

錢玉林院長在總結致辭中表示,隨著全球市場一體化的形成,公司法成為了世界各國頻繁修改的一部法律,以提高制度競爭力,優化營商環境吸引投資。中國本輪第六次公司法修訂時間跨度較長,國家從戰略的角度對本次修法高度重視,聽取了多方意見。


錢玉林院長結合中國公司法結構的復雜性、公司治理的相關問題、公司資本制改革和轉變等方面指出,法律的修訂應解決自己的問題,中國作為股權結構高度集中的國家,應根據本國情況進行《公司法》修訂,走出符合中國國情的道路。


同時,他還指出在公司法律制度設計時還需要考量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平衡。最后,錢玉林院長表示,本次研討會的討論切中要害、受益頗多,希望國浩上海和華東政法大學在后續能夠有更多合作,相互切磋交流、分享真知灼見。

律校研討學用貫通,共促良法善治新篇章?!豆痉ā肥巧谭I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影響著社會商事活動的發展。本次研討會的開展恰逢其時,凝聚高校學者和國浩律師的智慧,為《公司法》的修改完善共商理論支持、共論對策建議。今后,國浩律師將繼續關注立法動態,不斷提升法律研究能力和執業水平,為法治中國建設奉獻律師力量。

國浩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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