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深圳市人大“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座談會”在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召開,國浩深圳辦公室合伙人盧林律師應邀參加了此次會議,并作出重要發言。此前,盧林律師就提出了“深圳市律師協會關于率先制定《個人破產條例》的立法建議函”,得到了深圳市人大的高度重視。
今年5月始,盧林律師當選為深圳市律師協會公司解散與破產清算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在盧林律師的組織下,先后完成了五個《深圳市律師協會律師從事清算業務指引》的起草工作,并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此后,盧林律師應邀參加了第6界破產法大會分論壇,并在大會分論壇上作了“律師從事清算業務指引的創新與發展”,與會人員也紛紛索要上述五個“指引”。 11月7日,盧林律師接受了深圳晚報的采訪,詳見2014年11月7日的《深圳晚報》“個人破產立法深圳有多遠”。
附:
個人破產立法深圳有多遠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呼之欲出
來源:深圳晚報2014-11-07
本月初,深圳市律師協會公司解散與破產清算專業委員會主任盧林參加了在北京舉行的第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會上,盧林除了向大會介紹由深圳市律師協會破產委員會起草的“律師從事清算業務操作指引”之外,還與相關專家學者交流了關于率先在深圳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相關問題。在法學界爭論已久的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再一次回歸公眾視野。一個爭論良久的話題
儲曉波是深圳一家藥業公司的職員。當記者問起個人破產制度的時候,他表示對此了解不多。在他的印象里,個人破產給他留下的唯一印象是早年間香港演員鐘鎮濤因為投資失敗而破產的事件。在儲曉波看來,個人破產對他的影響并不是很大。他每月只有少量的信用卡消費,在個人債務方面的負擔也不是很重,不可能陷入到破產的境地。現如今,跟儲曉波想法一致的人并不在少數。
我國現行的《破產法》是2006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現行的<破產法>沒有關于個人破產的內容,這是一大缺憾。”盧林說,“市場經濟充滿著優勝劣汰,同時也有許許多多的不可預知的事情發生,天災人禍、決策的失誤、資金的斷裂都可能致使個人處于一種無法正常生活的狀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保障,很難讓債務人得到翻身的機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王欣新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2008年的汶川地震,大量房屋被毀。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商品房都存在尚未還清的銀行按揭貸款。王欣新表示,這完全是自然災害導致個人陷入破產的境地的,跟個人行為沒有關系。但由于我們國家沒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夠依據破產程序,對于那些確實無力償還房屋貸款的個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債務,銀行也不能夠依法核銷相關貸款。除此之外,王欣新還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的缺乏,實際上也會影響到企業《破產法》的執行效果。
飯要一口一口吃,現在談全國性的個人破差立法還為時尚早。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擁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在這樣的制度之下,個人通過法律程序破產,得到債務豁免,雖然在短期內會受到各種權利的限制,但仍舊還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在中國的傳統的道德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相伴而來的是一個“債務連鎖”的問題。債務人有賬務沒有還清,有可能殃及親人。因此,民間常常有“父債子還、夫債妻還”的說法。一旦擁有巨額的個人債務,債務人以及其家人可能很難翻身。社會上因為“債務連鎖”問題造成的悲劇也屢見不鮮。從這個層面上來看,中國目前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立法顯得理所應當。但是,個人破產制度需要相當多的制度或體系來保障。例如,財產登記制度、個人征信體系、社會保障制度等。顯然,這些制度或體系在中國還不健全。深圳律師協會張水泉律師表示,立法需要循序漸進,現在在國家層面上個人破產制度入法,時機上還不成熟。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齊明也表示,在現行情況下討論個人破產問題是虛無縹緲的問題,原因在于缺少配套制度,除了缺少財產登記制度和個人信用制度之外,還缺少一部反欺詐法。
深圳可以先行先試
在兩天的破產法論壇中,個人破產是其中的一個討論重點。盧林帶著由深圳市律師協會起草的在深圳地區率先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立法建議與相關人員進行了交流。大部分法律界人士都同意深圳先行先試,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盧林從事律師工作已經有27年的時間,在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現擔任深圳市律師協會公司解散與破產清算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在2003至2005年美國學習期間,盧林對美國以及其他國家的“個人破產法”有深入的研究。深圳市律師協會倡導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盧林是主要的推動者之一。盧林認為,深圳具備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基本條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時機也相對成熟。
中國科學院主辦的中國城市藍皮書《2011年中國城市發展報告》顯示,深圳的社會保障指數、民生指數、就業與收入分配指數、人居環境指數、公共服務指數均排名全國前十,這說明深圳的社會保障水平在全國來說是處于前列的。社會保險法正式生效后,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養老保險條例已經提交審議,同時還擬起草生育保險條例,而《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修改也在進行之中。這說明深圳建立起了較為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這對個人破產制度的率先建立提供了保障。
在個人征信系統的建立上,深圳也走在了全國的前列。深圳是我國最早實行個人征信制度的城市。早在2000年,深圳市政府就開始籌建個人征信項目。2002年,深圳市建成了個人征信系統并投入了試運行。據媒體報道,在2014年底之前,深圳將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和個人征信系統對接;2015年底之前,將完成與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的整合。預計在2016年底,深圳的社會信用體系將更加完備。“從一定程度上講,個人征信系統是個人破產制度的基石。深圳在這方面起步早,覆蓋面也廣。這對于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尤為重要。”盧林說。
公平的分配制度,能夠減少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阻礙。許多國家的個人破產制度規定,個人破產后在一定的時間段內,債務人雖然被免除了債務,同時也失去了一部分權利。如:不能從事一些特定的職業,不能進行高消費等。這就需要公平的社會分配制度來保障“失權”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在全國而言,深圳具有更加公平的社會分配制度。根據政策,在2015年,深圳的最低工資標準將達到2650元,如果加上加班費,可以達到4000元。在消除貧困方面,深圳也準備與國際接軌,逐漸消除貧困。對低保對象、低收入者,停止部分收費。此外,政府還大力發展慈善事業,通過遺產稅等方式調整過高收入來保障社會中下層的利益,形成更加公平的分配制度。“公平的分配制度實際上提供了一條安全線,使中下層群眾不輕易破產。即使破產了,也不至于無法進行正常生活。”盧林說。
在盧林看來,巨大的人才優勢也使得深圳在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上有著極大的可能性。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公司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時間較早,專門從事破產清算的人才在300人左右。同時,深圳毗鄰香港,有著巨大的地緣優勢。香港很早就擁有了個人破產制度,在處理個人破產案件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深圳距離香港很近,與香港的人才交流比較頻繁。就在不久前,深圳市律師協會還組織人員前往了香港破產管理署進行了相關調研活動。
各方支持深圳先行
在第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上,最高人民法院劉敏法官表示,他們已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個人破產立法建議。但是,不少與會人員都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太可能會將列入2016年的破產計劃中去。
如果說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倡議只是為了發出法律界的聲音,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業界的重視的話,深圳市律師協會倡導的在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則顯得現實得多。1992年,深圳經濟特區取得地方立法權。20多年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共通過經濟特區法規及有關經濟特區法規問題的決定有300多項,其中有1/3左右時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的情況下先試先行的,對全國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實踐經驗。王欣新很看好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深圳有一個特區立法權,如果深圳能夠通過特區立法權制定個人破產制度,先試先行,將會起到一個很好的示范作用。”
趙衛國是深圳一家供應鏈公司客服部的經理。作為一名普通的市民,他希望深圳盡快出臺個人破產制度。趙衛國說,他有過被人欠錢不還的經歷。“借錢給別人,對方賴著不還。我也拿他沒辦法。如果有個人破產制度,通過債務人破產清償,自己至少可以挽回一部分損失。同時也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的懲戒措施,防止‘老賴’繼續去騙別人。”趙衛國2004年到深圳發展,在深圳打拼10年的他,通過銀行貸款在深圳買了車房,現在的收入與還貸基本持平。他說,如果個人破產制度出臺,就會有一個保障。即使以后入不敷出,債務也不會牽連到家人。
在北京的兩天,會議之余,盧林律師還積極與參會人員進行了交流。就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聽取各專業人士意見。大部分人都認為,在深圳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可行的,并表示支持。
會有漏洞但利大于弊
雖然得到的支持很多,但不免也有質疑的聲音。有不少市民擔憂,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會使得其他地區的人紛紛跑到深圳來破產,造成司法上的混亂。對此,盧林表示,這個問題可以通過技術上的處理來解決。比如說,可對破產的債務人的戶籍或在深繳納社保的年限,以及個人的征信記錄進行限制。
也有法律界的人士表示,相較于內地,深圳的市場經濟相對活躍,各方面的制度也較為健全,但依舊不夠完善。現在上馬個人破產制度,怕是有諸多缺陷。對此,王欣新教授持反對意見。
“深圳基本具備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條件。深圳的市場化程度比內地一些地方顯然要強得多,政府不會過度干預,使得個人破產這方面基本上能夠按照市場規律去操作。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王欣新說,“即使一些制度不完善,也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倒逼這些制度逐步健全完善。”
有人擔憂深圳建立起的個人破產制度會存在諸多缺陷,以致被一些心存不良的人利用來惡意逃債。對此王欣新教授表示,任何一個法律法規出臺的時候,都會有一些漏洞,但利大于弊。而且在破產制度的規范操作之下想逃避債務,是不容易的。現在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大家無法去控制債務人的東西。如果債務人存心隱瞞財產,是查不到什么東西的。但是如果進入到破產程序,債務人就要把所有資料、財產交給管理人去控制,這樣很多問題都解決了。規范的個人破產制度,恰恰是為了防止逃避債務的行為。
要在個人破產制度方面開全國之先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深圳市律師協會撰寫的《試論深圳率先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可行性》一文中,提出了對深圳構建個人破產制度的基本構想。
一個是使深圳成為個人破產制度的“特區”。在機構設置上則可以參考香港破產管理署,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獨立的個人破產庭。另外,在免責制度,自有財產的范圍,以及人格破產與復權等方面,深圳均可以參照我國的香港地區或者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的個人破產制度進行制定。
“如果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同意深圳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深圳市律師協會愿意承擔起立法的起草工作。”盧林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