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8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下達了全國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行政磋商司法確認書,該案由國浩貴陽辦公室生態環境律師團隊鄭世紅、趙雪、湯津律師及專家顧問貴州民族大學陳小平教授以中立第三方名義主持磋商,達成調解,由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辦發〔2015〕57號) 。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同意在貴州、重慶、云南等7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2016年11月6日,貴州率先頒發了《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黔委廳字〔2016〕72號) 。本案正是前述文件的首例試點案例。
本案中,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在貴州省息烽縣小寨壩鎮大鷹田非法傾倒工業廢渣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系生態環境侵權主體。貴州省人民政府根據前述文件的規定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指定貴州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具體賠償工作。磋商過程中,雙方共同委托貴州省律師協會作為中立第三方主持磋商。作為省律協生態文明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貴州生態文明律師服務團秘書長的鄭世紅律師接受省律協安排,與趙雪、湯津律師及專家顧問陳小平教授共同組成工作組主持磋商。根據磋商達成的協議,侵權主體將委托第三方按照《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意見提出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經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同意后組織實施,并在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修復并經修復效果評估。
除省級人民政府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這一制度創新外,本案在解決機制上,貴州省環保廳聽取法庭建議,由貴州省律師協會作為第三方,組織雙方進行磋商。過去在司法確認案件中,一般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磋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這種專業性強的案件中,律協派有環境資源法律實踐經驗的律師組織磋商,處理案件更具專業優勢。同時,本案也為律師參與生態文明法治改革及生態文明建設進行了有益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