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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城論道:民法典時代的破產業(yè)務新格局——第三屆山西破產法論壇成功舉辦

國浩律師事務所 發(fā)布日期:2020-12-08 瀏覽量:

國浩律師事務所 2020年12月08日 03:12

      2020年12月5日,第三屆山西破產法論壇在龍城太原成功舉辦,論壇由山西省法學會破產與重組研究會、國浩公司破產與重整法律研究中心主辦,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國浩律師(太原)事務所承辦,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提供學術支持。論壇以“《民法典》實施與企業(yè)破產配套制度完善”為主題,聚集了來自全國各地的專家、學者、法官、律師、會計師、稅務師等共計260余人,共同深入探討《民法典》及市場主體退出的主要堵點、難點,為完善企業(yè)破產配套制度集思廣益,助力山西經濟轉型。

主論壇:論破產制度完善

      論壇開幕式由山西省律師協(xié)會企業(yè)整合重組與破產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國浩太原管理合伙人李煥清主持。

      山西省法學會破產與重組研究會會長、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郗偉明作了《山西省法學會破產與重組研究會2020年度工作報告》,國浩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暨執(zhí)行合伙人、國浩發(fā)展研究院院長李淳,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徐陽光,山西省法學會黨委委員、專職副會長馬俊到會祝賀并致辭。

      李淳院長對來自全國各地的參會嘉賓表示熱烈歡迎,他結合企業(yè)破產領域的“重整、重組、重構”方面的最新政策,提出破產案件辦理是在專業(yè)、團隊、時限、政策、合規(guī)、收費、責任、風險、利益與價值十大方面的集成和協(xié)同,并對國浩各辦公室提出“面向破產法律服務市場,應出標準、出人才、出成果、出經驗、出思路、出業(yè)績”的工作要求。

      徐陽光教授在致辭中指出,在《民法典》實施前夕,從《破產法》實施的角度來學習、研究、探討《民法典》和《破產法》相關的問題具有極大的現(xiàn)實意義;他認為應關注《民法典》中的增補、修改條文對《破產法》實施的影響,并希望《破產法》的實施能夠在全國范圍內真正做到市場化、法治化、信息化及常態(tài)化。

      馬俊會長在致辭中對本次論壇輻射領域、地域的廣泛度給予高度評價,認為本次論壇已突破區(qū)域性,在專業(yè)領域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與傳播力。

      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山西省經濟法研究會會長馬躍進主持了論壇主題演講環(huán)節(ji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山西省法學會破產與重組研究會名譽會長王欣新,重慶破產法庭副庭長、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陳喚忠,郗偉明教授,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破產與清算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國浩深圳合伙人盧林及阿里巴巴司法拍賣事業(yè)部高級經理姜天萃分別圍繞“民法典與破產法在制度適用上的關系”“破產企業(yè)土地行政強制處理問題思考”“論民法典對破產代位權入庫規(guī)則的影響”“個人破產與企業(yè)破產的聯(lián)合審理初探”“破產案件辦理信息化的實踐及意義”等議題發(fā)表了精彩的演講。

      王欣新教授從《民法典》施行后對《破產法》產生的消極與積極影響兩個方面展開。他以《民法典》將“最高額抵押”與“浮動抵押”債權確定的時間規(guī)定為“破產宣告日”為例,指出該規(guī)定會產生“破產和解、重整程序中因不涉及破產宣告這一環(huán)節(jié)而無法確定最高額抵押、浮動抵押債權數(shù)額”的問題,并進一步產生債權人無法債權申報、無法及時行使債權等不利影響,建議相關條款應修改為以“破產受理日”作為債權確定時間。他還以《民法典》中“債權人撤銷權”最新規(guī)定表述的嚴謹性及“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部分相關規(guī)定的合理性為例,指出《民法典》可供《破產法》修改時吸收借鑒的立法先進之處。

      陳喚忠副庭長從破產審判專業(yè)化建設、破產審判司法職能、破產審判協(xié)同工作環(huán)境及聯(lián)動工作機制等方面介紹了重慶破產法庭,并從“涉土地行政強制處理的聚合與沖突”“民法典時代無償收回土地中的破產債權優(yōu)先保護”及“閑置土地收回中破產債權優(yōu)位實現(xiàn)路徑”三個方面闡述了自己對破產企業(yè)土地行政強制處理問題的思考。

      郗偉明教授從“代位權入庫規(guī)則的法理清晰”“代位權行使的規(guī)范和爭議”及“代位權行使的優(yōu)化路徑”三個方面將《民法典》對破產代位權入庫規(guī)則作了深入分析與闡釋,認為《民法典》537條的入庫規(guī)則更能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對破產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盧林律師首先介紹了《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的制定背景及重要意義,并提出“個人破產程序與企業(yè)破產程序能否合并審理”之問引發(fā)與會來賓的思考,指出目前在深圳企業(yè)破產與個人破產程序并存時,兩個破產程序可能存在一定交集與重合,但不存在實質合并的問題,只可能存在形式上的合并。

      姜天萃經理主要闡述了破產案件辦理信息化在提高破產審判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等方面的積極意義,并對國浩杭州等對阿里巴巴破產信息化平臺搭建的專業(yè)支持表示感謝。演講中,姜天萃經理通過視頻介紹了阿里巴巴研發(fā)的人民法院釘平臺,從方便流程管理、節(jié)約時間與案件辦理成本、高速有效送達通知等方面展示了破產案件辦理中的科技力量。

分論壇:策重整事業(yè)推進

      當天下午,“民法典背景下破產制度的完善及府院聯(lián)動機制優(yōu)化”“管理人履職保障及破產程序中的財稅問題”“國浩公司破產與重整法律研究中心內部會議”三場分論壇火熱開啟。

      在“民法典背景下破產制度的完善及府院聯(lián)動機制優(yōu)化”分論壇上,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何旺翔,來自國浩石家莊、太原、武漢、昆明、鄭州、寧波等辦公室的谷景生、李煥清、馮利敏、李亞平、吳培肇、李國旺、董佳樂律師,以及來自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的張亮亮律師、山西晉凱律師事務所的郝章彰律師,來自山西大學商務學院法學院的庾晉鵬、郭悅分別就“破產重整去行政化與政府適度介入”“破產案件中第三方擔保責任承擔問題研究”“企業(yè)破產重整程序中或有債務處理實務研究”“無產可破債務人之管理人報酬籌措的山西實踐”等議題展開演講。

      杭州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會長、國浩杭州合伙人、國浩公司破產與重整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馬駿,君濡(北京)破產清算有限公司董事長宋宏,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趙四民以及何旺翔副教授對分論壇主題發(fā)言進行了評議。

      在“管理人履職保障及破產程序中的財稅問題”分論壇上,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法院破產團隊主辦法官高傳法,山西大學商務學院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郭英杰,重慶安盾財稅法律研究院院長鄧濤,浙江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陳龍,來自國浩北京、杭州、太原辦公室的劉丹、張明良、王銀栓、史小杰、陰帆超、賈佳律師,以及來自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的張文魁律師,分享了“破產程序所涉稅務難題和新政改革”“破產程序中新生稅款納稅實務問題”“企業(yè)破產清算中涉稅問題淺析”等議題。

      原重慶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郭瑞,陳喚忠副庭長,鄧濤院長,山西新晉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志華對論壇主題發(fā)言進行了評議。

       “國浩公司破產與重整法律研究中心內部會議”中,在馬駿律師的主持下,國浩各辦公室破產業(yè)務負責人或律師代表就各辦公室破產業(yè)務開展情況、團隊建設、業(yè)務經驗、業(yè)務拓展與合作、業(yè)務風險防控,談思考、話體會、提建議、促提升,共策國浩破產法律服務未來。

      論壇最后,徐陽光教授,國浩太原合伙人、黨支部書記王超群,郗偉明教授分別對本次論壇作了點評與總結。值得一提的是,多位國浩律師從破產業(yè)務實踐出發(fā),積極圍繞論壇主題撰寫論文,為與會者提供了難得的寶貴資料,最終多篇論文獲獎。

      未來已來,將至已至。在距離《民法典》正式實施倒計時一個月之際,第三屆山西破產法論壇的召開恰逢其時、意義非凡。借此論壇良機,國浩律師將不忘初心、秉持匠心,持續(xù)助力《民法典》施行后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共同推動破產業(yè)務的規(guī)范和良性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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