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新規》”)于2014年8月21日正式出臺后,私募投資基金的立法與監管發生重大變化,應各金融機構和資管機構的邀請,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鄒菁律師在近兩個月內分別為中誠聯盟、財通資產、金元百利、大唐財富、利得財富等機構進行了“《私募新規》后,私募投資基金的立法監管及風險防范”的法律培訓。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五部分,(一)近期私募投資基金的新規總結;(二)私募投資基金的立法監管;(三)私募契約基金的挑戰與機遇;(四)私募投資基金的風險防范;(五)私募投資基金與非法集資。鄒菁律師從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的立法歷程出發,通過對相關重要條文的梳理來解讀《私募新規》的重要制度,并深入分析今后監管模式將從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并存轉向適度監管和功能監管。私募新規的出臺伴隨著我國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破局,但其迎來重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團隊優勢不明顯、操作細則缺乏等方面的挑戰。最后鄒律師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展示了私募投資基金風險防范的關鍵點,并闡述了業內廣泛關注的私募投資基金與非法集資如何劃清界限。
2014年是私募投資基金領域出臺相關法律規定最為頻繁的一年,鄒菁律師團隊以培訓的方式,身體力行建議各大資產管理機構,充分解讀現有法律法規中的核心條款,并進一步分析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及其演變,在大資產管理的行業潮流中,從各個層面上做好風險防范的工作。
